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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靈通·解讀】“雪鐵龍”異議“協鐵龍”答辯案

                案例背景:

                被異議商標:“協鐵龍”,核定使用范圍:工業用油,燃料,煤,工業用蠟,照明用蠟,除塵制劑,電能,煤油,汽油,潤滑劑

                引證商標:“雪鐵龍”核定使用范圍:陸地車輛及其零件

                2015年1月,雪鐵龍汽車公司針對“協鐵龍”商標提出異議,武漢協鐵龍物流有限公司(被異議人)委托東靈通公司進行了異議答辯。

                異議人主要理由是:其引證商標是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我司的答辯理由是:1.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首字明顯不同,商標整體差異明顯。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分屬于第4類和第12類,商品毫無關聯性,不構成類似商品。3.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并非無條件的跨類別保護,也要考慮到商品的關聯性。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不同,被異議商標注冊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經審理,商標局對東靈通提出的答辯理由予以采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其馳名商標證據不足,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

                (東靈通獨家發布,未經授權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