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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商標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證據

                注冊商標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證據?商標作為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只有通過實際的使用,才能彰顯商標的價值。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雖然商標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但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及個人在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時應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后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證據?

                針對商標權利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審查的準則主要是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還應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對于證據的提供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被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包括書證和物證,最好提供原件。

                其次,所提交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銷售協議、技術開發合同、代銷、代售合同、使用許可合同等,不但要提供原件,還要提供與之相互印證的付款憑證,以證明該合同實際履行。

                再次,提交發票等付款憑證上要體現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標識。

                此外,因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對提供的使用證據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即從被提起撤銷之日起往回追溯三年。作為被申請撤銷商標的所有使用證據,均要在上述時間之內。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注冊商標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證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